《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济帮助的条件是: 1、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非曲直生活确实困难,如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或虽有劳动能力但生活出现暂时困难。 2、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3、接受帮助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如果已另行结婚,则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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