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01年结婚,张某于2002年以感情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以张某有外遇为由要求给予其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不支持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上述两个案例的相似之处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婚外不正常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迥然不同,原因在于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法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赵某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的情形,而张某虽然有外遇,但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中规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李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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