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赔偿 >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 时间:2020-02-02 02:0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1.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适用条件

    ①.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夫妻。

    只有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时才适用家务补偿制度,而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或部分财产共同制的夫妻,不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②.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如果双方都尽了或都没有尽家庭义务,或都协助或都没有协助对方工作,就不再适用该制度。只有一方尽了较多义务,另一方收益了,才适用家务补偿制度。

    ③.离婚时由其本人提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提出,要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也不能提出。

    家务补偿制度,体现了公平,保护了婚姻弱者一方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方为了抚养孩子、赡养老人、帮助丈夫、照顾家庭,放弃了工作,如果此时再执行其协议约定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将显失公平,因此新的婚姻法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因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不要忽视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时要善于用本条款保护自己。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