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应否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补助?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具体条件如下:
(1)要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确有困难而其本人又无法解决;
(2)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如果连自己基本生活都无保障,自然也就谈不对对方提供经济帮助了;
(3)提供经济帮助仅限于被帮助者处于单身的状态,如果被帮助者再婚,则帮助者就不再负有提供经济帮助的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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