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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 得不到精神赔偿

  • 时间:2020-02-02 02:0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摘要:生下未婚子后女方索要精神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男方支付2万精神损失费,男方不服提起上诉。昨日,南都记者从中山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二审法院认为两人不是合法夫妻,女方无权依据《婚姻法》索要精神赔偿,遂纠正一审判决。  南都讯 记者吕婧 通讯员朱滔 李志金 生下未婚子后女方索要精神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男方支付2万精神损失费,男方不服提起上诉。昨日,南都记者从中山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二审法院认为两人不是合法夫妻,女方无权依据《婚姻法》索要精神赔偿,遂纠正一审判决。  双方相差18岁未婚生子  42岁的刘徐是广西人,在中山小榄镇开了一间模具加工服务部。刘徐在老家与前妻离婚,前妻生育的两个女儿由他抚养。2008年5月,刘徐在小榄某足浴城认识了24岁的阿蓉,双方交往后开始恋爱。不久阿蓉怀孕了,起初她提出要做人流,但刘徐不同意,两人随后开始同居生活。  去年6月份,阿蓉顺利生下一个男孩,为了照顾儿子她还辞去了工作。孩子出生后,刘徐对母子的态度冷淡下来,阿蓉四处打听了解到,刘徐和其他异性有染,但刘徐坚决否认,双方为此多次争吵。阿蓉认为她和刘徐缘分已尽,两人不可能结婚,于是把刘徐告上法院,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并要求刘徐支付抚养费、精神赔偿费。  终审纠正一审判决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刘徐隐瞒自己的婚史,诱使阿蓉与其同居,负有主要过错;未婚生子给阿蓉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酌情判令刘徐一次性支付阿蓉精神损失费2万元。另外,法院还判决儿子归阿蓉抚养,刘徐从今年1月起,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一审宣判后,刘徐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徐提出,阿蓉现在没有工作,丧失经济来源,无力抚养小孩;自己和阿蓉是自由恋爱,也没有隐瞒婚史,所以拒绝支付精神赔偿损失。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现在孩子尚处于哺乳期,应该交由母亲阿蓉抚养。对于精神赔偿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刘徐与阿蓉没有形成合法婚姻,不能适用《婚姻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此对这项诉求不予支持,纠正一审判决。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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