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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定扶养义务人 岳父母诉赔生活费被判驳

  • 时间:2020-02-02 02:0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原告张某、姜某的女婿王权因交通事故死亡,便将肇事者米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扶养费64000元。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姜某一直和独生女张某某生活在一起。2010年6月11日晚,原告女婿王权因车祸而身亡。因此,原告以死者王权生前实际扶养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米某赔偿扶养费6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和独生女张某某生活在一起,女婿王权生前对原告进行了实际扶养,但由于原告女儿张某某经商,有扶养父母的能力,因此,王权生前对岳父母的扶养完全是出于自愿的,而并非法定义务。同时,王权并非原告生活来源的唯一提供者,故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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