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原告马筠经人介绍与大自己8岁的徐力结婚。婚后,徐力经常对马筠实施家庭暴力。2007年7月3日,徐力又因琐事在家中无辜殴打马筠,马筠不堪忍受于同月1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收到诉状后的徐力,再次对马筠实施暴力,在马筠报110后才得以制止。次日,慈溪市公安局浒山中心派出所对徐力的上述行为给予警告处罚。2008年1月1日起双方开始分居。8月5日,马筠再次起诉要求与徐力离婚,同时要求因徐力实施家庭暴力,赔偿自己精神损害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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