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赔偿 > 浅议重婚案件的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浅议重婚案件的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 时间:2020-02-02 01:5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重婚,是指已婚男、女又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即某人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我国的婚姻法明确禁止重婚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应按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实施重婚行为的有配偶和明知故犯的无配偶者;反之,不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不是重婚罪的主体。后一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有配偶的欺骗、隐瞒而造成的,对于没有重婚故意的无配偶者,仅产生婚姻无效的民事后果,并不产生重婚罪的刑事后果。

      一、重婚案件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1、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无过错的一方配偶,有权提出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司法实践已无疑异。

      2、无效婚姻中无过错一方

      如前所述,在重婚案件中,前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已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亦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后婚中不知情、无过错的一方,是否有权提出损害赔偿,鲜有人提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本身就是过错方,当然无权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但是,不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其也是重婚行为的受害者。特别是后婚时间较长,且已生儿育女者,其受到的精神伤害丝毫不亚于合法婚姻的配偶。如果对其受到的损害不予赔偿,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因此,笔者认为其有权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1 2 3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浅议重婚案件的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