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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救济权利

  • 时间:2020-02-02 01:5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我国法律规定了对离婚的救济,包括离婚困难帮助请求权、离婚经济补偿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对离婚的救济的三种权利主要有哪些表现呢?巨人法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的救济权利。

      离婚的救济权利:

      1、离婚困难帮助请求权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42条)

      如何界定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第1款、第2款)

      如何界定帮助的形式: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第3款)

      2、离婚经济补偿权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婚姻法第40条)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1)情形(婚姻法第46条)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实施家庭暴力的;(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当事人:

      请求权人: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婚姻法第46条)

      义务人:无过错方的配偶(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

      (3)赔偿范围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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