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该房屋属张某的婚前财产,但结婚后偿还的按揭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扣除首付款及收付款增值部分,按各50%予以分割。评析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来看,该房屋应当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因为:该房是张某婚前交纳首付款按揭购买,虽然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是在张某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该房并不因张某与刘某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婚后张某交纳的按揭款应确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债务。虽然婚后张某用个人工资交纳按揭款,但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即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该房的增值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
离婚律师讲解因为:
(1)该房虽由张某个人购得,属张某婚前个人财产,但在与刘某结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共同支付按揭款。现该房屋增值,对此增值部分如何认定,应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出发,本着有利于巩固我国传统夫妻家庭关系的原则处理。如果此增值部分归个人所有,将会成为一方推卸家庭责任的借口。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