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1987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子现年28岁。原告由于与被告感情不和于2004年到外地打工生活,开始与被告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因婚后与被告感情不和于2004年外出打工至今,在这期间原告曾提出离婚,经村委会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告于2009年6月26日提出离婚,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免费咨询找专业律师帮助中心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律师入驻平台合作宣传推广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我们市场合作
联系我们友情链接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