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连和被告刘英根,均系江西省丰城市桥东镇西岸村委会农民。两人于1980年2月按农村习俗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生有一子一女。2000年,由于被告刘英根患脑溢血出现了后遗症,现身体瘫痪,已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原告周连于2007年到外地打工,两人分居至今。现原告周连以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刘英根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患病后,原告理应继续尽夫妻扶养义务,现提出离婚既有悖于社会公德又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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