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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哥哥主张“孝母费” 妹妹孝心可嘉诉请无据被判驳回

  • 时间:2020-02-01 02:5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母亲病重,女儿陈丽担负起照顾母亲的重任,为此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然其不满哥哥“不孝”之举,认为也应该承担一半的“孝母费”。故将哥哥陈松诉至法院,索取医疗费等费用的一半即2.8万余元。然由于陈丽保管母亲工资卡等因素,日前,其诉请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

      

        ●哥哥也应承担孝母费用

      

        陈松和陈丽系兄妹关系,是陈家的独子独女。由于父亲去世,自1992年起,陈丽与母亲开始共同居住。2006年,因母亲患脑溢血,出院后留下严重后遗症,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此时起,母亲退休的工资卡由陈丽保管,并由其从工资卡中取款,用于母亲的医疗及日常开销。2008年6月,母亲因病死亡。由于陈丽不满哥哥的“不孝”行为,认为母亲的医疗护理等费用应有兄妹两人共同负担,故将陈松告上法院,请求判决陈松支付母亲医药费、住院护理费、一次性尿布费的50%计8754.47元和自己因护理母亲的误工损失4万元的50%计2万元。陈丽称,哥哥是私企老总,业务繁忙。自己为了照顾母亲,辞去工作,日日夜夜护理母亲。因双方均有赡养、照顾母亲的责任。但陈松从未承担过任何费用,未尽儿子的义务。

      

        ●辩称孝敬父母做的到位

      

        陈松辩称,母亲住院期间,其多次前往探视,并将1400元交舅母以作备用。母亲自2000年至2005年一直居住在自己家中,所有费用皆由自己支付。但母亲退休后工资卡一直在陈丽处。对于母亲的医疗费,在2006年母亲住院期间其就对陈丽表过态。事过两年多再提,无论从时效上还是经济上,其均不应承担。对于误工费,陈丽的工作单位于2006年9月就已注销,证明系伪造。另外,父亲去世前三年多时间,也由自己一人照顾,陈丽也没有来照顾过。且母亲大殓时,亲友慰问送的礼金也由陈丽收取。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子女尽孝之心应予赞许

      

        法院认为,赡养扶助父母是子女的应尽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陈丽在母亲生病期间辞去工作照顾、服侍母亲,系尽子女拳拳孝心,应当加以赞许。但现双方就辞职照顾母亲产生的误工等损失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陈丽的误工损失,双方间并不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陈丽要求赔偿其误工损失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医疗、护理、尿布等费用,因其母亲每月有1000多元退休工资,而陈丽长期保管并处置该工资收入,故不能排除以退休收入支付该费用之可能性。现陈丽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系其个人钱款支出的情况下,要求陈松分担该费用之请求,亦难以采信。况且子女为父母支付医疗费用亦属赡养扶助父母应有之义。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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