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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分析

  • 时间:2020-02-01 02:4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在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而缺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离婚案件不仅涉及财产关系,而且涉及人身关系,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一旦处理不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本文就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主要问题作出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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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关于离婚案件中适用缺席判决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离婚案件中,因被告缺席而做出离婚判决时应慎重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适用缺席判决应慎重,理由如下:

      1、我国对离婚案件中的缺席判决规定的比较原则,对具体的审理方式未作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可能会有个别当事人主观上恶意,利用缺席判决程序达到离婚之目的,易造成误用或滥用缺席判决的现象,从而引发当事人的不满、信访和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离婚案件的判决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婚姻关系申请再审。我国《民诉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如果对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一旦处理慎重,很难依法纠正,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程序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的,则很难进行调解。没有经过调解就作出离婚判决,有违反程序之嫌。

      4、很多实体问题难以查清。

      首先,关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问题。缺席审理时,法官仅凭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难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些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事实证明夫妻感情不和。

      其次,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如原告不愿抚养子女或无力抚养子女时,被告的情况难以查明时,该如何处理,这给法院带来不小的难题。

      再次,关于家庭财产问题。离婚案件中应明确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不实,把原本是被告的个人财产列为共同财产或列为原告个人财产,或者遗漏双方的共同财产。当被告一旦出现,新一轮的诉讼不可避免。

      三、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应注意以下几点

      为保障判决实体结果的客观公正,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缺席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原告、子女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要把被告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审查的重点。告知原告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对原告提供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应主动向被告的近亲属进行核实。同时,为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告送达文书,在法院公告栏公告、报纸上公告、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张贴公告同时进行。

      2、做好调解工作。对被告下落不明的,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其撤诉。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又没有书面答辩意见的,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以防止矛盾的激化。如果确实无法调解结案,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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