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 > 离婚纠纷 > 准妈妈被误诊为“性病”导致流产

准妈妈被误诊为“性病”导致流产

  • 时间:2020-01-31 05:5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因被诊断得了性病,孕妇刘某不得不接受人流手术。可事后她才发现自己根本没有性病,而给自己看病的医生并没有取得妇科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近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刘某获医院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金。

      2006年6月25日,刘某在新疆某医院门诊处做妇科检查,检查结果她怀孕了。但她还没来得及高兴,就被医生告知其患有宫颈尖锐湿疣(性病的一种)。

      医生说,孕妇得了尖锐湿疣,将会给以后的分娩和胎儿带来严重不良后果,甚至造成胎儿畸形。经过再三考虑后,7月2日,刘某无奈选择了在该医院做人流手术,并治疗性病,一个多月共花费医疗费7830元。

      8月25日,刘某又到自治区人民医院检查,发现未患尖锐湿疣,半个月后在该院再查,仍未患此性病。

      刘某认为当初的医院误诊导致自己做了人流手术。而做过此手术后想要孩子得再等两年,而那时她已经30岁了,怀孕容易造成胎儿畸形和难产。同时,刘某在委托法医鉴定时发现,给她接诊的医生并没有取得妇科医师执业资格证书。2006年10月20日,刘某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自己医药费7830元和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在法庭上,该医院称刘某确实曾患有尖锐湿疣,并提供了一份检查报告单。刘某也提供了一份自己在其他医院做的检查报告单。法院将这两份检查报告单送到了鉴定所进行鉴定,结果发现该医院提供的检查报告单不是刘某本人的。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刘某与医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医院给付刘某人身损害赔偿金5万元。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准妈妈被误诊为“性病”导致流产>>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