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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婚恋引出房产权益纠纷法院判决系借用而非赠与

  • 时间:2020-01-31 05:5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祖籍大足的台湾退役军官曹归(化名),因落叶归根欲回故乡定居,在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购买了一套住房,后与向思(化名)相识产生感情,出具家庭保证书引出房产权益纠纷,大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法律关系是借用合同,而非赠与,一审判决解除曹归与向思签订的房屋租用协议,限向思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搬出曹归的住房。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向思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2000年11月6日曹归欲从台湾回乡定居,遂购买了位于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东路的住房一套(169.49平方米)。曹归购房后,认识了向思并恋爱,2001年6月28日,曹归向向思出具家庭保证书,载明:6月28日我与向思产生了感情,继续保持夫妻关系,大足县某二楼160多个平方由向思所有权使用,春节前回来同向思正式结婚,不得任何人干扰和破坏,受法律保证。岂料世事多变,此后不久,曹归与另外一个女人结婚,返回了台湾。曹归将大足的住房委托应文照管。2002年9月30日向思与应文的母亲张某签订了一份住房协议,约定曹归将住房从即日起租给向思居住,至曹归回家解除为止。于是向思占有、使用该住房至今。2007年初,当曹归准备回乡时得知房屋仍由向思居住,要求向思搬出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住房协议,判令向思立即搬出其所有的住房。

      向思在法庭审理中则认为所讼争的房屋是曹归已赠与给她的,且曹归还欠她几万元未归还,所以房屋不能交还曹归。同时,向思对住房协议上的签名提出异议,认为不是其亲笔所签,申请作笔迹鉴定。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如下:标称落款日期为“2002年9月30日”、租房人署名“向思”的租房协议原件上的署名字迹是向思书写。

      大足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无代理权,但其与向思所签的租房协议已经权利人追认,该协议的权利义务理应归属于曹归。但该租房协议未约定租金数额,,不具备租房合同必要条款,应认定为借用合同性质为宜。而借用合同对借用期限未约定明确,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用人搬出并归还房屋。向思称曹归已赠与该房屋于她,但从家庭保证书的文字表述上看,该赠与的意思表示是以结婚为背景的,现曹归已与他人缔结婚姻,且不动产的赠与应经房屋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过户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结合在家庭保证书之后向思又亲笔签下租房协议之事实,法院确认向思现占有的房屋不是受赠之物,而是暂借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向思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曹归向向思出具的《家庭保证书》表述“大足县某二楼160多个平方由向思所有权使用,春节前回来同向思正式结婚”内容看,曹归将其房屋赠与向思的意思表示不明确,且附有俩人要结婚条件的意思表示;又结合向思签订的《租房协议》,向思是在其签订该协议后,才以租房人身份使用到曹归房屋的事实看,向思是通过租房形式而得以使用曹归的房屋,由于所签租房协议未约定租金,故形成房屋借用关系。向思称其已受赠该房屋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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