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成功进行了调解,在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同时,原告刘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他人未婚先孕,为了让非法怀孕的孩子合法出生,刘某便托人向未婚青年庄某提亲,经过短暂的了解认识,刘某与庄其去政府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合法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成婚7个月后,刘某提前生产一男婴,当时,庄某及家人被男孩降临的喜悦淹没,并未及考虑孩子的早产问题。男婴成长到1周岁时,刘某因对庄某并无任何夫妻感情所言,便找借口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庄某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对妻子的关爱无微不至,对孩子的出生欣喜若狂,妻子怎么突然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冷静思考以后,庄某有了合理怀疑,难到原因会在早出生的孩子身上?一股寒流袭遍庄某的全身,冷颤的他匆匆带着孩子的出生证明找到了医院进行了查询,医生查看了孩子的出生记录后告诉庄某:孩子系足月顺产。瞬时,愤怒、悲凄、失望灌满了庄某的头脑,在第二次法庭庭审时,庄某向法官提出了合理怀疑“自己并不是所谓的婚生男孩的亲生父亲”,该主张被刘某否认后,庄某向法庭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法官将亲子鉴定的科学内涵告诉了作为孩子母亲的原告刘某,几分钟的沉寂以后,刘某当庭表示“孩子与被告庄某没有血缘关系”!在值庭法警尽力将失去控制的庄某规劝正常后,庄某向刘某提出了最后一个问题:“为什么要这样做”,刘某的回答让在场的所有人感到困惑:“我爱这个孩子”。 接下来的调解工作很顺利,刘某与庄某离婚、孩子由刘某抚养、并不宽裕的刘某自愿给付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就这样划上了句号。案件虽然顺利审结,并且案结事了,但该起案件中“错位的母爱”留给全社会的思考是非常沉重的:母爱应该是什么样的?我们应该怎么样去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怎么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全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