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无行为能力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要求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离婚,只适用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由父母、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并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上述亲属或上述亲属确有困难不能代理的,可由其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位诉讼。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如达成协议,一般也应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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