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夫妻双方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5年9月生育一胎男孩吴某,现在高中读书。2004年起,男方因故长期不在家。2007年男方从外面回来后,双方常因经济困难等生活琐事生气吵架。现双方仍居住在同一栋房内。女方称两人已在楼上楼下分开居住,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女方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结婚已16年之久,且生育一子,双方虽常因琐事生气吵架 ,但无证据证明已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女方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