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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 时间:2020-01-31 05:4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吴某某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

      原告:吴某某,男。

      被告:杨某某,女。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介绍人介绍,于2001年5月18日开始恋爱,至2001年11月21日因双方生隙而终止恋爱关系。2001年5月8日,被告杨某某到原告吴某某家第一次过门时,原告吴某某给被告杨某某礼金400元、枕巾一对,双方在恋爱期间,被告杨某某也曾给原告吴某某礼金100元和相应的回赠物品。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原告吴某某多次找到被告杨某某要求退还礼金和礼物,被告杨某某拒绝退还。纠纷发生后,双方经当地司法所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遂引起诉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吴某某关于给被告杨某某礼金的陈述。

      2.被告杨某某对收受礼金400元及一对枕巾的自认。

      3.原告吴某某、被告杨某某在法庭上陈述。

    【审判】

      某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在恋爱期间所给付的礼金和物品是一种赠与行为,且数额不大,礼品也不贵重,依照法律规定一般不予退还,原告吴某某所诉礼金700元中有300元没有证据证明,同时,原告吴某某在诉讼中也没有提供被告杨某某借恋爱索取彩礼的相关证据,故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吴某某在要求被告杨某某返还垫付租房租金50。元,亦未提供确凿证据,且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寻求合法途径解决。被告杨某某关于男女恋爱期间互赠礼金和礼物是一种赠与行为的辩称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杨某某在诉讼期间表示自愿退还礼金400元,法院予以维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给原告吴某某退还人民币400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返还垫付租房租金500元以及返还礼品折价25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50元,法院决定由原告吴某某负担125元,被告杨某某负担125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又是关于婚约财产纠纷而引发的问题。关于婚约财产之性质,假如数额较大,通行的说法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个条件就是将来双方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假如双方日后没能正式结婚,那么,就应将取得的财物退还对方。假如数额不大,在双方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应认定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相互赠与行为,一般不予退还。本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相互赠送了一些财物,数额不是很大,但是,由于被告杨某某承认接受了原告吴某某所赠送的礼品、现金,并表示自愿退还所接收的现金400元,法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判决被告杨某某退还原告吴某某人民币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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