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在婚内也会发生借款行为,我们也经常听说夫妻之间打借条的事例。对于此类借条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笔者现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夫妻之间打的借条是否有效?如果夫妻之间对债务的承担并没有异议,借条的效力也就不成其为一个问题了。如果存在异议,因双方之间有着特殊的人身关系,笔者认为应从所借的资金的权属,资金的用途等方面分几种情况来分析。比如丈夫向妻子借了5万元钱,情况一:如果妻子是用自己个人的5万元钱借给丈夫,丈夫将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外,则这笔借款丈夫有义务全部偿还。情况二:如果妻子用自己个人的5万元借给丈夫,丈夫将钱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因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这笔债务由双方均担为宜,即丈夫有一半清偿义务。情况三:如果妻子用自己所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丈夫,丈夫将钱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之外,这时丈夫实际上充当了债务人与共同债权人的双重角色,承担一半清偿义务为宜。情况四:如果妻子用自己所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丈夫,丈夫将钱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双方的钱款用于共同生活,不宜认定债务关系成立,否则会有失公平。
笔者认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狭隘的去理解,一方将钱款用于自身合理的开支也应视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对债务的处理时间问题,笔者认为,情况一应与离婚问题是分开的,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单独主张,离婚时或离婚后也都可以提出。后3种情况涉及到共同债权、共同债务问题,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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