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职工按其工资收入的比例按月缴存一定的款项,职工所在单位也按一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一定的款项,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其中个人缴存的部分是直接从职工工资中扣缴,属于工资收入,单位缴存的款项以应属于该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因此,住房公积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杨某现在尚未实际取得该住房公积金,但在其退休时,可全额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属于其应当取得的财产。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对庭审结束时原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6000元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