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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万英诉杨爱明离婚纠纷案

  • 时间:2020-01-31 05:4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山万英诉杨爱明离婚纠纷案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高坪民初字第17号

       原告山万英。 被告杨爱明。 原告山万英诉被告杨爱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万英和被告杨爱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15日在高坪区南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被告个性暴躁,喜欢赌搏,不尽家庭义务,双方经常争吵。打架,致使夫妻关系日趋恶化.从2002年开始,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1998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15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为了家庭,一直在努力工作。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然为生活锁事产生过茅盾,并从2007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15日在高坪区南江乡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曾因家庭生活锁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为此,原告遂长期外出务工。2007年5月开始,原告不愿回家与被告团聚,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矛盾加剧,2007年12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深厚。结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生活锁事,导致夫妻关系失和。夫妻朝夕相处,产生矛盾和冲突再所难免,关键在于双方能否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纠纷,找准问题根源及时化解矛盾,促使夫妻关系和好。在面对家庭问题时,原告不能正视矛盾,采取简单或回避的态度,加剧夫妻矛盾其行为欠妥,应切实加以改正。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相互谅解,主动履行家庭义务,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山万英与被告杨爱明离婚。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山万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红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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