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 > 离婚纠纷 > 离婚前转移存款 前夫索要获支持

离婚前转移存款 前夫索要获支持

  • 时间:2020-01-31 05:4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离婚前转移存款 前夫索要获支持

       前夫发现前妻将夫妻共同的定期存款取出部分带回娘家直至离婚,现提起诉讼要求前妻返还此款。日前,法院审结了起纠纷案,判令被告田某返还原告王某夫妻共同存款5000元。

       原告王某诉称,我与田某2006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在我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未经我同意,于2005年8月分两次将我于2002年12月存入工商银行定期5年,数额3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取出1.5万元,后回娘家直至离婚。此款应属我的个人财产,我多次向其催要,田某均拒绝,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返还此款。

       被告田某辩称,我知道王某于2002年12月存入工商银行定期5年,数额3万元的存款,但该存款不完全属于王某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我是否从银行取走该款中的一部分已经记不清了。如果王某有证据证明我取走了该款,也是作为家庭生活开支及我个人看病支出,因为当时我们是夫妻关系。现在我没有能力返还此款。

       法院认为,王某对于其在2002年12月存入的定期存款,没有证据证明是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款;但是,田某在庭审中认可该存款中有1万元属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款,其余2万元属双方共同生活结余,对此法院不持异议。田某取走该存款中的1.5万元后,双方便开始分居生活直至离婚,田某对其所主张的此款已做为家庭生活开支及其个人看病支出所用的事实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王某亦予以否认,故对田某的该辩称不予采信。王某所存的3万元存款中有2万元属双方共同生活的结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田某取走其中1.5万元据为己有显属不当,对于其多占的份额应予返还。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离婚前转移存款 前夫索要获支持>>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