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 > 离婚纠纷 > 夫妻闹离婚 妻要住处证据不足被驳回

夫妻闹离婚 妻要住处证据不足被驳回

  • 时间:2020-01-31 05:3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小夫妻吵闹不休男方诉讼离婚,女方同意但要求男方提供居住处,否则不离婚。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沈小姐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解决居住的请求,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沈小姐家住远郊,其和王先生年龄都在二十八岁上下。双方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初两人感情尚可,2005年春天登记结婚。婚后沈小姐一直和王先生父母同住在一起,小夫妻俩没有买房。但婚后不久,双方感情急剧降温,王先生认为妻子对家庭不负责任,下班后只关心自己穿着和打扮,整个家庭的经济开支也全部由王先生一人承担,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执。2007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王先生觉得这样下去对家庭前途和双方都不利,因此他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

      被告沈小姐认为,由于双方缺少了解,结婚后两人感情确实不好,因此愿意与原告离婚。但是,离婚后自己没有地方居住,分居时住在小姐妹家里,故要求原告解决被告的居住问题,否则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在短时间内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基础一般。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离婚后被告无地方居住,要求原告安置住处的要求,因为双方结婚后一直与原告父母同住,未购置自己的住房,故原告无法安置被告住处。离婚后一方没有住处的,另一方可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权。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未购置房屋,被告要求原告解决居住之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夫妻闹离婚 妻要住处证据不足被驳回>>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