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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禁少女与其发生性关系 为护颜面被迫结婚

  • 时间:2020-01-31 05:3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导读:2011年2月20日,云南省永善法院莲峰法庭收到莲峰镇新店村张小薇(化名)诉其夫王美涛的离婚诉状,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儿子小亮(化名)由被告抚养,原告张小薇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30000元人民币;张小薇自愿放弃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家庭中共同债权债务分割后属夫妻双方享有的份额和应承担清偿的份额由被告王美涛享有和负责清偿。

      张小薇诉称,2001年正月,王美涛依照农村风俗请媒人到同村的张小薇家提亲,张小薇的父母在年仅16周岁的女儿毫无知晓的情况下答应了这门亲事。2001年正月初六,王美涛借家中改台地请张小薇来家中帮忙做饭之机,将其软禁在自家房中,并反锁房门,每日从房间的窗口处给张小薇递饭送水。在其疲劳到无力哭闹反抗的时候,王美涛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张小薇由于长期深受一些落后的农村风俗文化的禁锢,为维护颜面,便选择了接受王美涛,与之共同生活。事后生育一子,并补办了结婚登记证。但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发生吵打,张小薇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该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其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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