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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携女赴美5年 丈夫起诉离婚获支持

  • 时间:2020-01-31 05:3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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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在本市共和新路的张先生,与妻子胡某婚后,胡某带着他们两人所生的女儿赴美国5年不归,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胡某离婚。昨天,闸北法院作出准予张某与胡某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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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9月,张先生和胡某相识恋爱,2004年10月,胡某在美国生育一女,2005年9月,胡某携女回国,与张先生在本市登记结婚。同年11月,胡某携女回美国,至今近5年未归。自2008年起,双方不再联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不久,被告即出国,双方长期分居两地,致夫妻间产生隔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于法不悖。原告表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住房问题均不需要法院在本案中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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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从以上规定可知,除非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外,其余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的,只要查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均可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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