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其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规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如何确定权属和分割的问题,是比较复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