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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娶房,为啥?

  • 时间:2020-01-08 15:4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怪招1假离婚

      因新政策以家庭为单位设置购房限制条件,有夫妻通过假离婚“一家”分“两家”购房,此后再复婚,实现“两家”合“一家”,规避政策规定。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原则上视为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假离婚会形成法律意义上夫妻财产明确分割的事实,会使房屋未登记在己方名下的夫妻一方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将来一旦产生纠纷,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怪招2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目前,我国银行系统、民政系统等个人信息系统并未实现全部联网,购房人利用这一漏洞有可能向银行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虚假婚姻登记证明等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购房。同时,骗贷的行为也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法院认为,现行合同法、刑法等均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有明确规定,欺诈骗贷不仅会导致贷款合同无效,还可能使骗贷人面临刑事处罚的危险。

      怪招3借用他人名义购房

      有的购房人与名下无房亲戚、朋友私下协商,利用无房人的身份购买房产,享受首套房首付、利率等政策优惠后,待房价上涨后再售出分享利益。

      法院表示,根据现有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当事人私下协商约定的产权归属不具备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面临房屋产权流失的巨大风险,私下约定也无法保护名义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怪招4政策理解分歧

      合同签订后,国家政策陆续出台,买房人认为新政策规定的条件使其无法获得贷款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卖房人却认为政策变化不应作为买房人解除合同的理由,双方往往分歧较大。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已经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正确运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和举证责任分配。在审理中考虑以下几个问题:政策变化是否认定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政策原因无法获得贷款是否认定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防止情事变更规则被滥用,应由主张适用该规则的当事人承担事实条件的举证责任,否则,其无权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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