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在经办人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经办法官说,这种婚前的财产约定是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财产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情况下进行这样或那样的处分,所以这样的婚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理应给予支持。本案两位当事人结婚之前可以理性地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而现在又能平静地分手,促使该案得以圆满结案,解决了无房一方的实际困难,正可谓好合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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