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张某与李某于1999年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01年4月21日二人离婚,因李某无房居住,张某同意由李某暂时居住由其承租的公房一间。现暂住期已过,张某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李某腾房。 被告李某辩称,其与原告离婚时,法院判决由其暂住原告承租的房屋一间,待有房后搬出。现自己在外无其他住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诉争之房系原告承租的公房,其对该房享有使用权,法院判决被告暂住该房,现暂住期已过2年,被告应腾退房屋。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在七日内将原告之房屋腾空,其住房问题自行解决。(李奎拂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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