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公房承租权归一方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公房承租权,因此,不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婚前一方已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这种情况下,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由该方按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
(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因婚后取得的公房承租权是基于原承租权的存在而取得,故承租权仍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5)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这种情况和第(4)种情况基本一样,故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