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为一方婚前房产,另外一方出钱装修,分手,房产,装修款如何分割?
离异女士夏某,认识了男友左某。因受第一次婚姻影响,她向对方
提出先试婚,如果试婚两年后双方感情稳定再结婚。左某把试婚当成初
婚,花尽积蓄买了一套房子。夏某也将自己的20多万元存款拿出,用于
装修房屋并购置家电。但之后双方发生矛盾,夏某为避开左某的纠缠,
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她与左某之间的同居关系,并要求左某归还其装修
房屋、购买结婚用品等花费的15万元。试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共同居住在一起。宅包括
具备结婚条件、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同居、不具备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
以及没有婚意的非婚同居三种情形,它是一种事实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
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如果当事人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受理,除非涉及财产的分割。
试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质上属于同居的一种,我国法律不保护
这种行为。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
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左某买房和夏某装
修房屋、购买家电都是各自出钱,并不属于双方共同购置,因此,房子
是属于左某的个人财产,而房子的装修和家电等属于夏某的财产,在二
人解除同居关系时应该予以返还。由于房子的装修等无法与房屋分离,
因此,在分割财产之时可以将无法分割的部分归左某所有,而对夏某进
行现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