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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有房产无效

  • 时间:2020-01-08 15:3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齐某打算买一处房子给儿子结婚,他对翟某领他看

      过的一套住宅十分满意,又查看了房产证上的产权人确

      为翟某,于是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协议,齐某也交付

      了12万余元的房款,并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

       谁知不久,翟某的前妻魏某就一纸诉状,将翟某和

      齐某一同起诉至法院。原来,在买卖房屋期间,翟某与

      前妻魏某正进行离婚诉讼。

       魏某认为,当时自己与前夫翟某进行离婚诉讼,房

      产归属悬而未决,此事周围邻居、居委主任都知道,齐

      某作为买房人也理应知道,所以在明知该房产正处于争

      议财产的情况下还购买,是与翟某恶意串通。现在根据

      法院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因此将翟某和齐某作为第

      一第二被告起诉,要求立刻归还房产。而齐某的辩解是,

      虽然知道翟某有妻子,但不知他们正在离婚诉讼,也不

      知道后来房产判给魏某所有,所以自己是善意取得。

       对此,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没有审理完毕时,翟

      某与魏某的房产还应当归二人共同所有,翟某对此房产

      无处分权。齐某知道翟莱有妻子,就应当知道他要出卖

      的房产应当为夫妻共有财产,应由共有人同意后,翟某

      才有处分权,而齐某并未要求翟某通知魏某,征得她的

      同意,就私自与翟某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损害了魏某

      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合同无效,房产仍归魏某所右,

      由翟某归还齐某的购房款。

      【分析】

       首先看该房产是否为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

      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

      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②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③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

      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

      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

      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

      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该房产是翟某和前妻魏某的共同财产,而且是部分份额的共同

      共有。对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处分该不动产时必须有全体共有人

      同意才可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簪理法》第37条的也规定,共有房地

      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在本案中,翟某在共有人

      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里与齐某达成卖房协议的行为是违反法

      律规定的,因此该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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