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房离婚分割
问:我于2002年11月贷款买了一套两居室,首付7万多(其中3万是从妻子母亲那儿借的,用我的名字打的借条)还贷从2002年9月已开始,每月1500元左右,贷款用的是我的名字。妻子无正式工作,现我夫妻二人感情不和,我欲起诉离婚,请问法院会如何判决此房产?
答:因为您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的房,又没有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因此,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协议确定房子的归属,如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