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房产 > 离婚遭遇按揭购房该如何分割?

离婚遭遇按揭购房该如何分割?

  • 时间:2020-01-08 15:3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离婚后,为让前夫邹某腾退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胡某将邹某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邹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胡某所有,胡某于邹某将房屋腾空交付后七日内给付邹某补偿款3.7万余元。

       2004年5月,胡某支付首付,并贷款34万元购买了一处总价为43万元的房屋,同年10月入住。2005年1月,胡某与邹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偿还贷款7万余元,2005年7月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胡某。2007年9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邹某拒绝搬出上述房屋,胡某只得另行租房居住。

       胡某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表示愿意给付邹某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钱款,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邹某腾房。邹某辩称,上述房屋有其出资,属于其和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诉争房屋归胡某所有;胡某给付邹某补偿款3.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邹某不服,以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行为应视为财产投资行为,由此产生的房屋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上诉到二中院,要求改判房屋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属胡某婚前购买,虽房屋所有权证于婚后颁发,但购房合同系胡某婚前与开发商签订,首付款亦于婚前交纳。关于邹某称其交纳了房屋的首付款,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故诉争房屋应属胡某婚前财产。关于邹某称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行为应视为财产投资行为,由此产生的房屋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法院认为,因诉争房屋系胡某婚前财产,虽有婚后夫妻还贷之情形,但该还贷行为只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债务的偿还,而非对房屋的投资,不能转化成为房屋的增值,亦不能由此推论房屋增值即是夫妻共同财产,故邹某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离婚遭遇按揭购房该如何分割?>>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