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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名下房产 妻子诉求变卖无效

  • 时间:2020-01-08 15:3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因丈夫生病花去家中积蓄,夫妻俩矛盾不断升级,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虽然离婚诉讼未果,妻子还是离家在外居住。不久前,得知丈夫为治病竟将房产变卖并办理过户,妻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转让行为无效。近日,塘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9月,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方先生相恋结婚。2005年底,夫妻俩在塘沽购买了一处商品房,产权登记人为方先生。2007年底,方先生查出患有胃癌,并为治病花去了家中所有的积蓄,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感情濒临破裂的边缘。后王女士起诉离婚,虽然离婚诉讼未果,王女士还是从2008年年底便离家在外居住。

      2009年4月,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方先生与被告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建筑面积为106平方米的房屋卖与刘先生,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及钱款交付手续。不久前,获悉该房屋已被丈夫出售,王女士认为该涉诉房屋产权登记人虽为方先生一人,但该房屋系其两人婚后购买,属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方先生未经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售他人。该处分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且涉案房屋转让价格又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房屋存在恶意买卖事实。基于上述理由,王女士将方先生和刘先生一同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无效。

      法庭上,被告方先生辩称,其本人身患重病,治疗花费了大量金钱,且自己无任何经济来源,仅靠政府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维持生活。而王女士一直离家居住,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他因无力承担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及巨额治疗费,迫于无奈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转让价格与市场价基本一致,该房屋买卖应属有效。

      被告刘先生也辩称,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方先生一人,至于方先生的婚姻状况及该房屋是否有隐性共有人,不属购买人核实的范围。购买人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妥了产权过户登记,属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王女士属该房屋的隐性共有人。但方先生系该房屋登记的唯一权利人,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刘先生有理由相信方先生为该房屋的完全权利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转让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买受人没有义务去查明该房屋是否还有未经登记的隐性共有人,更没有义务去核实方先生的婚姻状况及夫妻关系。至于方先生未经王女士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可通过婚姻法的规定另行向法院起诉,对方先生出卖房产所得的收入进行分割,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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