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金某(女)用“单身证明”将与陈先生共有的房产出售给他人。得知情况的陈某(男)将金某及买房人唐某一起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金某二人因感情不和引发离婚诉讼。诉讼期间,金某向公证部门提交“单身证明”,将所住房屋出售给了唐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陈某只能想金某请求赔偿。 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属于陈某、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唐某是基于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陈某只能想金某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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