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房产 > 结婚将傻丈夫房产转到自己名下 贪财女失去监护人资格

结婚将傻丈夫房产转到自己名下 贪财女失去监护人资格

  • 时间:2020-01-08 15:3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结婚当日就将智障丈夫名下的两套房产转到自己名下,并以房产所有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房屋装修、购买车辆等花费。法院认为,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虽然她当监护人的资格优于他人,却由于其“贪心”的行为,致其已不再适合担任丈夫的监护人责任,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陈佳雯要求撤销小叔张凌的指定监护人资格,并返还各类证件和银行存折等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将丈夫房产过户至名下被撤销      2009年3月18日,陈佳雯女士与比她大10岁的张浩结婚。张浩是一个智障人士。凭着丈夫不谙世事,陈佳雯于结婚当日,以配偶身份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地产产权变更手续,将属张浩婚前个人名下的一套404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又将另一套属张浩婚前个人名下的704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夫妻两人名下。之后,她以404室业主的身份,向银行贷款65万元。张浩胞弟张凌发现嫂嫂有“侵吞”财产的反常行为后,以张浩监护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陈佳雯与张浩间就上述两套房屋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将产权恢复至张浩一人名下。法院于今年1月做出民事判决,判令陈佳雯将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张浩名下。陈佳雯不服上诉,后又撤回。当然,对于小叔的监护人之名份的胜诉,陈佳雯是不会善罢甘休的。      ●不服小叔成为智障丈夫的监护人      其实,早在陈佳雯嫁到张家不久,她就对张凌系张浩的监护人心存不满,起诉要求判令撤销,并返还张浩的证件及银行存折。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以张凌为监护人的指定,但驳回了陈佳雯其余诉讼请求。然而,张浩作为智障残疾人,没有监护人不行。为此,当地居委会于今年8月召集了陈佳雯等亲属召开了关于居民张浩监护人资格一事的座谈会。会议上,居委会与张凌签订《监护人承诺书》,张凌承诺由其成为张浩的监护人。眼看自己人资格的落空,陈佳雯以申请人的身份,将张凌诉至法院。认为张浩犯病至今,其先后陪同其辗转多家医院就诊。且张浩所犯的“糖尿病综合症”已经相当危险。为了给张浩治病,自己早已债台高筑,靠典当勉强维持。但张凌作为指定监护人,却强行扣压张浩的所有个人证件材料,以致其在为张浩办理社会事务包括医疗保险等手续时均无法实现。而居委会盖章的指定监护人承诺书从根本上忽视了张浩的正当需求及真实意愿。故请求撤销张凌的指定监护人资格,并返还各类证件和银行存折。      ●辩称嫂嫂侵害了哥哥的合法利益      张凌陈述了四大理由,不同意陈佳雯提出的申请。一是自己是张浩的弟弟,在父母亲过世后,一直照顾着他的生活,履行了监护人应尽的职责。二是居委会在深入了解了张浩的家庭背景后,在通知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后指定自己作为监护人,该指定合法有效,依法不应当予以撤销。三是陈佳雯虽然是张浩的配偶,但在结婚当日,即将张浩名下的两套房产做了变更手续。虽然变更行为已被撤销,但因陈佳雯以上述房屋向银行贷款65万元,致法院的判决至今无法得到执行。陈佳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浩的正当权利。四是陈佳雯为了不让自己接触张浩,故意将张浩藏匿,频繁更换医院,此种行为对张浩的病情极为不利。      ●确认配偶不适合担任丈夫的监护人      在案件审理中,陈佳雯称贷款65万元是为了装修房屋,买车子,用来改善生活。后因张浩生病,将贷款钱款用来为看病,已花费医药费30万元。法院认为,陈佳雯作为配偶,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对张浩的监护资格应优于张凌。但值得注意的是,陈佳雯在结婚当日,将张浩名下的两套房屋过户至其本人名下,且在未征得张浩同意的情况下,即以其中一套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65万元。上述一系列行为明显侵害了张浩的合法权益,故认为,申请人陈佳雯不适合担任张浩的监护人。综上,陈佳雯请求法院撤销被申请人张凌的指定监护人资格,并返还黄顺兴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社会保障卡、残疾人证、为黄顺兴购买墓地的墓地证、黄顺兴的银行存折一张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结婚将傻丈夫房产转到自己名下 贪财女失去监护人资格>>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