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房产 > 离婚案件:房屋拥有居住权归谁所有

离婚案件:房屋拥有居住权归谁所有

  • 时间:2020-01-08 15:2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因为高昂的房价,有的夫妻离婚之后并不会分开,而是继续同在屋檐下。而其中部分人并没有就房产的分割达成很明确的协议,容易引发纠纷。南昌市民郭阳(化名)意外地接到了法院发来的一纸传票。把他告上法庭的是曾在一起生活近三十年的前妻黄虹(化名)。由于协议离婚时,未对房屋产权作出明确约定,为此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

    郭阳对于前妻的行为十分不解,“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就明确注明了这套房子归我居住。”在他看来,房子是自己争取来的房改房,产权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当初离婚时黄虹并没有提出要求注明自己也有居住权,等于自动放弃。

    但黄虹却并不这样认为。“离婚协议只是约定了他对房屋拥有居住权,并没有注明房子给他住了之后我就不能住,更没有确定这套房子到底归谁所有。”黄虹认为,虽然房子是郭阳通过房改的方式获得的,但当时两人还是夫妻关系,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拥有,因此,她有权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咨询,郭阳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他认为,黄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是两人离婚一年多以后的事情了,这超过了法院应当受理的期限。

    对此,原告方认为,离婚协议并未对房子的产权进行处理,原告也没有提出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而是请求法院对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的房产进行分割。因此,并不适用一年的有效诉讼期限。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离婚案件:房屋拥有居住权归谁所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