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房产 > 离婚房产纠纷 父母妻子争一房

离婚房产纠纷 父母妻子争一房

  • 时间:2020-01-08 15:2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儿子和儿媳妇结婚后,公公婆婆来要房屋钱,儿媳妇说是赠与,公公婆婆却说是买卖,各说各的理,争执不下,并诉至法院。6月10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刘某及其爱人小梅给付所欠原告吴淑琴、刘武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24065元,共计224065元。

      原告老刘与老吴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某系二原告之子。2005年5月,被告刘某与被告小梅结婚,均系二婚。2006年7月18日,二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二原告将共有的楼房一栋出售给被告刘某,房价款20万元,并约定于2006年7月18日前付清。同年7月26日,涉案房屋过户到被告刘某名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购房款20万元及自2006年7月18日至2010年9月19日期间的利息5万元。

      推荐阅读:

      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规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在诉讼中,被告小梅则认为自己被骗了。在与二原告之子刘某结婚前,二原告说好只要结婚就把此楼房赠与给他们。当时由于赠予的房屋再出卖时需交纳20%的税,为了避税,所以在办产权证时随便写了买卖关系,因此房屋是二原告赠给他们的,要不她也不可能和被告刘某结婚。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契约内容合法有效。因此,双方依法应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二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房屋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房屋买卖契约中,买受人一方虽系被告刘某一人签署,但该房屋系被告刘某与被告小梅婚后取得,故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购房产生的相关债务也应依法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本案中,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履行了给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小梅主张涉案房屋系二原告赠予给被告夫妻的,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其口头抗辩无法反驳原告方提交的书面“房地产买卖契约”,故被告小梅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对二原告要求被告刘某、王振梅给付房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二原告请求的利息,因二被告逾期未支付购房款,确给二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对原告方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但请求数额过高,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综上所述,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巨人法务婚姻法频道为您整理离婚协议书离婚手续家庭暴力等婚姻法律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婚姻法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离婚房产纠纷 父母妻子争一房>>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