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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夫妻共有的情形

  • 时间:2020-01-08 15:2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根据具体情形,离婚时的房产使用权可以夫妻共有。下面,巨人法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产使用权夫妻共有的情形。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的情形主要包括: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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