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婚程序怎么办理呢?本文介绍香港离婚程序,在香港怎么离婚,参照巨人法务网婚姻法频道整理的香港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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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程序
离婚程序﹝一﹞ - 申请离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 (sole 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的地步。
至于什么情况才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呢?法律上订明了以下的情况就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而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才会接纳呈请人的离婚呈请:
- 答辩人与他人通奸;或
-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或
- 双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 或
- 双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
- 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诉讼条例》
第11条 离婚的理由等
第(a)款 -
"提出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的唯一理由,须为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而离婚法律程序可按下述任何一种方式提起离婚呈请"
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诉讼条例》
第11A条 就呈请理由而提出的证明
第(1)款 -
"离婚呈请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第(2) 款 -
"除非呈请人使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事实,否则法院不得裁定该宗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a) 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c)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e) 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
离婚程序﹝二﹞ - 所需文件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