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诉讼离婚案件程序流程和离婚程序,有关管辖、诉讼代理人、起诉与受理、调解、一审、二审、再审等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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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的步骤
离婚程序详细流程图
(一)管辖
1.有关军人的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开住所地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代理人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三)起诉与受理
1.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可不予受理。
2.离婚和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法院调解或判决不解除该关系的,之后被告可以再次起诉。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再次起诉:①在6个月之后起诉;②本案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在6个月内也可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对下落不明人起诉离婚,而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四)调解
1.对于离婚案件,法院应当先行调解。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