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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问题中的十个怎么办

  • 时间:2020-01-30 12:5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离婚问题中的十个怎么办

      一、是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进行诉讼离婚?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千秋,各有特点,无优劣之分,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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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到原登记处,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所以,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应该包含这些内容。协议离婚的缺点是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内容执行,没有强制力,以后发生纠纷的,除离婚外,需要诉讼解决。

      2、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或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只有选择诉讼离婚。当事人一方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而诉讼离婚专业性很强,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也是无奈的选择。

      二、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三、夫妻中一方欲离婚而另一方有意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第一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怎么办?

      法院判决离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满六个月的,如果仍然没有和好,原告一方可以再次以同样的理由起诉。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判决准予离婚的概率比第一次大。

      五、离婚时一方抛出或者捏造一堆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

      现在有些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方突然抛出一大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来,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仔细甄别。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

      六、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子或者农民拆迁安置房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明确,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5、农村妇女离婚时的拆迁安置房,一般按照当地拆迁安置政策办理,如果家庭成员仅仅只有一套安置房,可以考虑折价补偿。

      七、双方都想要得到子女抚养权怎么办?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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