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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理由吗?

  • 时间:2020-01-30 12:5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离婚真的需要理由吗?或者,离婚需要什么样的理由?

      学法律的讲究“以案说法” ,从一个案例来谈谈法律与离婚的问题比较生动,同时也可以符合老师的作业的要求。下面开始板起面孔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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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原告黎某(男),1964年从农村进入上海某柴油机厂工作,1969年经人介绍与被告倪某(女)相识恋爱,并于1970年春节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已生育4个女儿。1973年起原告与何某(女)发生婚外两性关系后,夫妻感情日益疏远。为此,原告与何某均被单位批评兵分别受到行政处分,但两人的关系并未真正断绝,原告遂于1981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同年12月,何某因偷盗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决定劳动教养3年。在何某被劳动教养期间,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明显得到改善。但当何某解除劳动教养之后,原告于何某再度关系密切,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又趋恶化。原告并从1985年开始于被告分居,并先后在1986年、1987年、1989年三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每次均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使其能争取与原告恢复感情促使夫妻和好。法院也3次判决不准原告离婚,但因夫妻未能和好,原告于1990年7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评析

      本案的结果是法院,认定他们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判决离婚了。终于新人胜旧人,原告可以甩掉他的老婆,和他的小甜甜一起“晒月亮”了。

      这个案子的时代背景是80年代,在中国的历史上,20世纪80年代是一个比较特别的时代,在这个年代之初,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社会有了巨大的变革。经历了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与更长时间的清教徒式的压抑之后,人们的束缚突然消失了,追求享乐是一件很时髦的事情。当时我还是小孩子,80年代给我的印象就是戴着蛤蟆镜,穿着喇叭裤的时常会去被送去劳教的长发青年与老年人们对50年代甚至文革的怀念和“人心不古”的叹息。离婚现象在这个时代非常普遍,曾经一度人们流行的问候语似乎是“你离了吗?” .按照一些学者的说法,离婚率的增高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留下的结果。如果那女双方达成了合意,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离婚 ,然后便分飞燕了。这算是好聚好散,体现了公民的离婚自由,自己将来有没有行使这种权利的机会都不好说,所以不便插话。

      问题就在于一相情愿的时候,虽然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规定是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 ,这个“感情破裂”就是离婚的理由。案例中那对苦命夫妻,一个有了别的女人实在是不想和老婆过了,另一个是就算老公在外面怎么胡来,也绝不撕掉那张红纸,争的就是有没有这个理由。双方就这么对峙着,而我们的法律与法官就扮演了让这场对峙一直继续下去的角色,法官说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就应该是恩爱夫妻老老实实过日子,做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优质螺丝钉。任你原告怎么的告,怎么不愿意和老婆过,法官就是不判离婚,直到原告连续起诉了三次,法官终于了结了这段苦命婚姻。

      这个案子本身的问题并不复杂,在因通奸而发生的单方要求离婚的问题上,最高法院在1989年11月做了一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给什么叫感情破裂规定了一下内涵与外延,在这个“给说法”的司法解释的第8条对因通奸而要求离婚的作了如下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的,确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离婚”。原告第三次提起诉讼的时候已经是1990年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颁布,法官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有人认为,夫妻中一方与别人通奸,自然就是感情破裂,判离婚是应该的。这话听起来有道理,但是经不起仔细思考。虽然我没有离过婚,但是我还是有一些体会,和通奸比有点不合适,但是也能说明问题。我的女朋友被一个学计算机的小子骗走了,于是就分手,不过就算这样她也常常给我打上几个小时的长途电话,说说心里话,总有些藕断丝连的感觉,很难说两个人没有复合的可能。还有就是今年新出的电影《一声叹息》 里那个和别人通奸的梁亚洲先生,说了一段很感动人的“摸着老婆的手就像是摸着自己的手一样没有感觉,而把老婆的手砍了就像是砍自己的手一样”。常言道一日夫妻白日恩,而人,尤其是男人,总是有一种多几个性伴侣的原始欲望,所以中国古人才会既考虑社会的秩序定分止争,又考虑男人的原始欲望而设计了一个一夫一妻多妾制。有些糟老头子比方说老北大的辜鸿鸣对这种制度很是自满,形容为如同一圈茶杯围着一个茶壶一样自然和谐。如果仅仅依据通奸而确定夫妻感情破裂,就有点武断了。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法律要求在判决之前有一个必经的调解的步骤,让有外遇的好好计算一下离婚的成本,因为一般这个时候通奸者会回首往事,说不定会掉下几滴眼泪,痛改前非。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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