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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 时间:2020-01-30 12:5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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