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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婚姻的条件及程序

  • 时间:2020-01-21 13:0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提出请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所称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章“撤销婚姻”规定,具体条件及程序是:

      第三十九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条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第四十二条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附件5);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四十三条 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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