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永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为达到与张某登记结婚的目的,冒用其兄王某强的身份信息申请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用办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王某强的户口簿,以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判,判决撤销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颁发的持证人为王某强、张某的《结婚证》。
基本案情
王某强与王某永系同胞兄弟。2010年3月,因王某永未达法定婚龄,为达到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的目的,王某永用其本人照片,以王某强的户口信息在贵州省德江县沙溪派出所申请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10年6月29日,王某永用所办理的王某强居民身份证及王某强的户口簿,以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在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申请婚姻登记,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经审查王某永提供的王某强的身份材料和张某提供的材料后,向王某永、张某询问了婚姻及身体等状况,告知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定王某永提交的材料与张某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且双方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在王某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王某永、张某颁发了持证人为王某强、张某的《结婚证》。王某永与张某持有该《结婚证》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生育一女孩。
王某强知道王某永以其名义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多次与王某永协商解决,均未达成协议。2014年2月,王某永用其照片以王某强信息办理的居民身份证被公安机关予以收回。王某强向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请求撤销王某永假冒其名义领取的《结婚证》,因无结果,遂向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于2010年9月26日给王某永、张某颁发的持证人为王某强、张某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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