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效力 > 可撤销婚姻 > 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 时间:2020-01-21 12:5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现在的男婚女嫁不再像以前那样,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结合,而是婚姻自由,自主选择结婚对象,但是,有时候却仍然发生被人胁迫结婚的情形,像这种受胁迫而结婚的婚姻是可以撤销的,下面请看巨人法务小编为您介绍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一、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是指受胁迫一方被胁迫结婚,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三、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一)产生的法律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原因: 有重婚行为;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之后未能治愈;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 .

      可撤销婚姻原因:因为胁迫结婚。

      (二)两者时效不同

      无效婚姻只能够在无效的原因消失之前宣告婚姻无效,一旦无效的原因消失之后,就不能再宣告婚姻无效了。

      可撤销婚姻应当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申请。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三)两者请求权人不同

      婚姻无效请求权人:双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分别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请求权人应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请求权人应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

      3、以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请求权人应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请求权人应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劝人:只能使受胁迫方本人。

      (四)两者程序不同

      主张无效婚姻:只能经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办理

      主张撤销婚姻:受胁迫方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

      (五)两者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方法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采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另外制作调解书,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可撤销婚姻应当由诉讼程序处理。

      五、申请撤销婚姻需要哪些资料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必须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

      以上就是巨人法务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上述内容可知,撤销婚姻是有时效限制要求的,必须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限制自由的,也要在恢复自由后一年内提出,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则不能撤销了。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